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区。法定代表人谢铮辉。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晓敏,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林晓敏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晓敏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