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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031号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04年5月被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后,便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后他多次寻找未有结果,故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原、被告相识谈婚,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1993年3月1日生一子李某某,2000年12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关系较好,2003年4月起被告在外打工,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04年5月被告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被告便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现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已分居达七年之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仍未到庭。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小兆村委会证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置家庭和子女与不顾,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