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楼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人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楼某某、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胡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某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孔海琪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