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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2237号

俞某某与楼某某、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某某,楼某某,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胡某某,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楼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人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楼某某、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胡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某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孔海琪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