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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771号

竺海军与袁玉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竺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夏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林祥。

上诉人竺海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竺海军之委托代理人娄夏雨、被上诉人袁玉江之委托代理人徐林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