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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1223号

吕学彬与赵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吕学彬,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树平,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吕学彬与被告赵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树平系沂南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因为急需资金找原告借款5万元,许诺使用后归还,但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借故推脱,使原告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被告赵树平给原告吕学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吕学彬现金伍万元,使用1个月”,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等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吕学彬要求被告赵树平偿还5万元借款,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树平支付给原告吕学彬借款5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振奎

审判员  杜以德

审判员  胡秉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