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光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竹娥 百度搜索“”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光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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