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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刑初字第374号

张某甲、胡某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201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201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201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乙。201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张某乙、胡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张某乙、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乙至杭州市拱墅区半山桥浙江省肿瘤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工地,窃得钢管390公斤(价值人民币1443元)。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将钢管卖至杭州市双盛金属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拱墅区皋亭坝科园路47号收购点王某处,得赃款人民币1170元。2011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乙再次至上述地点,窃得钢管270公斤(价值人民币999元),后在运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一辆三轮车,270公斤钢管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单位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上,四被告人窃得钢管共计价值2442元。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叶杜韡的陈述、证人方某、王某的证言、公路运输物资检斤委托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张某乙、胡某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所窃财物达二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行为,系坦白,予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辆三轮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非法所得一千四百四十三元责令各被告人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