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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00051号

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中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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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培源,男。被执行人西安中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幢*****号。法定代表人魏文智,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登海,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西城管执罚字灞零贰(2011)第03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中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纳罚款50000元、滞纳金135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城管执罚字灞零贰(2011)第03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