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丁林辉,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曙辉,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林辉诉被告胡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林辉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施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