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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47号

丁林辉与胡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林辉,胡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丁林辉,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曙辉,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林辉诉被告胡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林辉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施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