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55号
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华。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
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皓。
委托代理人:游云庭。
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