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1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委托代理人:王萱所律师。
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