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杜忠秋被执行人刘长战第三人芦玉霞本院在执行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杜忠秋、刘长战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忠秋已死亡,其妻芦玉霞已继的被执行人杜忠秋所留遗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芦玉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芦玉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清偿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