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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执字第382号

杨登美与被执行人张旗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登美,张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涡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杨登美,男,49岁,汉族,住涡阳县。

被执行人:张旗,男,住涡阳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杨登美与被执行人张旗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理

审判员 张会华

审判员 张振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