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二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被告苏世富。
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世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世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世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