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榆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世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苏世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二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被告苏世富。

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世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世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世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