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马某(曾用名马妹秀),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农民。
原告马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昭晖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