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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390号

马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马某(曾用名马妹秀),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农民。

原告马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昭晖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