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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执字第271号

刘子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间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子根,中国太平间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涡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刘子根,男,35岁,汉族,住涡阳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间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子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间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理

审判员 张会华

审判员 张振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