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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执字第113号

铜陵皖江农村合同银行顺安支行与吴立新、范先锋、裴志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合同银行顺安支行,吴立新,范先锋,裴志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合同银行顺安支行。

被执行人:吴立新,男,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

被执行人:范先锋,男,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

被执行人:裴志豪,男,汉族,住铜陵市。关于铜陵皖江农村合同银行顺安支行与吴立新、范先锋、裴志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5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