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合同银行顺安支行。
被执行人:吴立新,男,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
被执行人:范先锋,男,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
被执行人:裴志豪,男,汉族,住铜陵市。关于铜陵皖江农村合同银行顺安支行与吴立新、范先锋、裴志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5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