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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438号

邹燕燕与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燕燕,韩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38号

申请执行人:邹燕燕,无业。

被执行人:韩红霞,无业。本院在执行邹燕燕诉韩红霞(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红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韩红霞尚欠申请执行人邹燕燕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同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4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