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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刑初字第317号

被告人李晓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晓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龙(绰号:大龙),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6月7日以江宁检诉刑诉[2012]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7月20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晓龙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扣成

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

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