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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536号

王某与上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上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5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存雷,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兆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存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3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上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上官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应诉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上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上官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椐当事人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充分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二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对子女,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偶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上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兆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泽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