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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43号

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何某;深圳市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广东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广东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司行政人员。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

审判员 钟  旭  峰

代理

审判员 肖  立  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