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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363号

陈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强;赵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临执字第1363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强。 被执行人赵希杰。 申请执行人陈福强与被执行人赵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希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福强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391.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赵希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78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