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临执字第1363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强。 被执行人赵希杰。 申请执行人陈福强与被执行人赵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希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福强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391.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赵希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78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