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紫行初字第00002-1号紫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33年7月29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伍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站长职务。第三人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7月13日,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汪某甲,系第三人的胞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紫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农村土地确认纠纷一案中,由于对此案是否是可诉行政案件把握不准,需向中院汇报请示后,在做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良
审判员 王雪斌
审判员 金相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忠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