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75号马守爱、刘书蕊、刘磊、刘云堂、王守英申请执行路秀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守爱、刘书蕊、刘磊、刘云堂、王守英于2011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22089.3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路秀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守爱、刘书蕊、刘磊、刘云堂、王守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路秀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路秀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守爱、刘书蕊、刘磊、刘云堂、王守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宋元刚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