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燕某某。被告陈某。
原告燕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燕某某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