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贾秀燕被执行人王林军、淄博贞淄博贞祥塑编制品有限公司贾秀燕申请执行王林军、淄博贞祥塑编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秀燕于2011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599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军、淄博贞祥塑编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燕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林军、淄博贞祥塑编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4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林军、淄博贞祥塑编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