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鹿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冉令红,男,现年42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鹿邑县张店乡冉庄村,村民。被告李萍,女,现年42岁,汉族,高中文化,住鹿邑县张店乡罗合行政村罗合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令红诉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令红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令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征收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峰一
审判员 荆武成
审判员 李伍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