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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鹿民二初字第156号

原告冉令红诉李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冉令红,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鹿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冉令红,男,现年42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鹿邑县张店乡冉庄村,村民。被告李萍,女,现年42岁,汉族,高中文化,住鹿邑县张店乡罗合行政村罗合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令红诉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令红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令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征收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峰一

审判员  荆武成

审判员  李伍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