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区执字第261-1号

董三明与湖北世纪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三明,湖北世纪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261-1号

申请执行人:董三明,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凯乐花园十栋二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琳,总经理。担保人:胡文琳,1963年12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号,身份证号码:4221286********。关于申请执行人董三明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武区南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3,000元,如未按期支付,则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3,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案执行费4,3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于201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6月15日,胡文琳自愿为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一直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胡文琳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文琳银行存款299,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霞

审判员  张云

审判员  彭晖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