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40号
申请执行人:韩玉婷,农民。
被执行人:孙杏珍。本院在执行韩玉婷诉孙杏珍(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经该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杏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孙杏珍欠申请执行人韩玉婷借款2158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40元、执行费2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