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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360号

离婚纠纷执行(741)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60号孙营涛申请执行杜秀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营涛于2011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038.4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秀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营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杜秀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杜秀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营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