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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455号

刘涛与刘兴隆、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3065)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刘兴隆,于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刘兴隆。被执行人于庆华,现在临淄区。本案在执行刘涛申请执行刘兴隆、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4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