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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美国费特兹景观设计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美国费特兹景观设计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费特兹景观设计公司(英文名为USAFTZLANDSCAPEARCHITECTUREDESIGNLTD)。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美国费特兹景观设计公司(英文名为USAFTZLANDSCAPEARCHITECTUREDESIGNLTD,以下简称费特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岗区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管理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费特兹公司一审时起诉称:2007年9月27日,龙岗区政府和龙岗管理局在深圳市规划局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广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报名征集》消息,费特兹公司应征参加咨询设计报名后,与另外三家公司一起被评选为”正式参加单位”。2007年11月11日至12日,费特兹公司应龙岗管理局之邀派员前往深圳市龙岗区××酒店参加”深圳龙岗中心城城市设计国际竞赛答疑会”。2008年2月29日,费特兹公司依约向龙岗管理局提供了设计成果。2008年3月1日,费特兹公司应龙岗管理局之邀派员前往深圳市××酒店参加”深圳龙岗中心城城市设计国际咨询评审会”,会上,龙岗管理局的领导亲口告诉参加会议的单位协议和设计成本费用付款之事在2008年3月3日至9日落实。2008年3月17日,龙岗管理局再次发出邀请,称将费特兹公司设计该案的积极因素融入到优胜方案。此后,费特兹公司多次要求龙岗管理局付款未果。费特兹公司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岗区政府作为涉案项目的业主,龙岗管理局作为涉案项目的主办单位,共同支付费特兹公司咨询保底设计成本费45万元及逾期利息4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1日,在原深圳市规划局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广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报名征集》的消息,就相关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招标。该消息列明的主办单位为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项目业主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根据原审法院当庭调查的情况得知,该项目由主办单位在报名的设计单位选择四家入围”正式参加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设计单位无需提交任何设计方案,主要是由主办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设计资历来选择。此后,由入围的四家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无论其设计方案是否最终入选,主办单位应支付设计费用45万元给四家设计单位。在费特兹公司应征参加咨询设计报名后,与另外三家公司一起选入为”正式参加单位”。2007年11月11日至12日,费特兹公司应龙岗管理局之邀派员前往深圳市龙岗区××酒店参加”深圳龙岗中心城城市设计国际竞赛答疑会”。2008年2月29日,费特兹公司向龙岗管理局提供了设计成果。2008年3月1日,费特兹公司应龙岗管理局之邀派员前往深圳市××酒店参加”深圳龙岗中心城城市设计国际咨询评审会”。但最终,费特兹公司的方案未能入选。此后,费特兹公司要求龙岗管理局按此前承诺支付设计成本费45万元。龙岗管理局认为费特兹公司在其资质、资历方面造假,欺骗主办单位,因此拒绝支付上述款项。费特兹公司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另查:在费特兹公司参加本案所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时提供的报名文件称其于1878年成立于美国,于2000年在中国广州成立分公司。但实际上费特兹公司于2007年3月8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在其向原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提交本案相关项目的设计申请时,曾提交相应资料,证明该公司参与了国内外一系列重大项目的设计,其中包括我国的”本溪市××中心区域及周边地区诚市规划设计”和”江苏省无锡市××中心区城市设计”。另查: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截止2008年3月7日,在该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美国费特兹景观工程设计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记录。同时,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给龙岗管理局的本建函(2010)43号复函称该委与本溪市南芬区政府从未组织编制过”本溪市××中心区域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原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曾就费特兹公司在参加项目招标时提交的编号为(2002)0011287号资质调查认证书的真伪向外交部领事司查询,该司于2008年11月11日以领八函(2008)1076号回复龙岗管理局称:”从贵局提供的复印件的纸号和认证书的编号来看,我驻美国使馆没有在2002年3月19日出具过该认证书。如需进一步核查,请提供该认证书原件。”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要求费特兹公司在指定期限提供该认证书的原件以供原审法院核查其真伪,费特兹公司未能提供。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相关设计项目的业主虽然是龙岗区政府,但实际上,该项目是龙岗管理局主办的设计活动,具体经费由龙岗区财政支付。本案的付款义务人应是龙岗管理局。费特兹公司要求龙岗区政府支付设计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费特兹公司的设计方案最终未被主办单位采纳,其要求龙岗管理局和龙岗区政府支付的只是初次入围时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供方案时产生的设计成本费。对于这一费用的具体金额为45万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关键是费特兹公司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以及这种欺诈是否会影响到主办单位对于设计单位的选择,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所涉项目的招投标流程,主办单位在选择最初入围的四家设计单位时,并未要求这些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由此可以看出,在选择这四家单位的过程中,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经验和技术能力是主要的考虑因素。本案费特兹公司在其公司的设立时间上虚假陈述,在其曾参加设计的项目方面存在造假夸大的事实。而且,由于费特兹公司无法提供其原件供原审法院向相关部门核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费特兹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公司资质调查认证文件方面,也存在伪造的嫌疑。综上所述,费特兹公司在参与投票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而且这种欺诈行为明显影响到了合同相对人是否缔约的判断,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无效。费特兹公司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其在此后参与设计所支付的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费特兹公司要求龙岗管理局支付设计成本费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USAFTZLANDSCAPEARCHITECTUREDESIGNLTD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费特兹公司负担。费特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令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向费特兹公司支付咨询保底设计成本费4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承担。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是一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原审判决顺从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的意思,把”咨询报名征集”活动硬说成是”政府招标”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未予采纳费特兹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4、证据5和证据10系认定事实错误。由于费特兹公司只保留了该证据4和证据5的孤本,故在原审”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中提交了的图片,但2010年7月7日庭审时,费特兹公司携带了原件并当庭出示了原件。且该证据是双方约定的提交成果的组成部分,原审判决书既然”查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成果”(见原审判决书第5页第15行),又”不采信”证据4、证据5,不是自相矛盾可见其认定事实不清。至于该证据10-设计方案网上公示图片,庭审质证时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并未否认其真实性,只是辩白说”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审判决书称”相应网址没有相关内容”无从说起,没有依据。3、原审判决对龙岗管理局提交的5份证据悉数采纳,称”对于上述证据,由于均系原件,且真实性由原告当庭质证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这不仅是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是强加费特兹公司意志,违背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首先,龙岗管理局提交的证据1-《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不过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基于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的委托而拟就并出具的业务文书。费特兹公司认可该报告文书文字存在的真实性,并不等于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费特兹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质证意见中,特别对其关联性发表了驳斥意见。但原审判决书中对费特兹公司的这些质证意见一概未提,也不论合理与否。该《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报告的主体资格不真实,报告的文字和附件函件(包括电子邮件)均出自”吴某某律师”之手。但费特兹公司在一审提交的、龙岗管理局也已确认的证据11显示:吴某某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是”2009年1月1日”。那么谁能相信一个在此之前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却以”律师”的名义所作的全部调查,包括以律师的名义作涉外”网络调查”,是”律师尽职调查”呢更何况报告所述只是报告人的主观意见和选择性的EMAIL片段,而并不是事实证据。这样一份主体不合格、内容不真实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还值得原审采信,就更加令人匪思了。当然,这样一份报告至少还有一个作用,即纵观事实经过,它足以反证或佐证: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是应当向费特兹公司支付45万元咨询设计保底费的。其次,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在原审提交的证据3并不具证据效力。”美国××国际设计集团”的投诉,一是不具有合法性,二是缺乏可信性和真实性。”美国××国际设计集团”是否真实存在其何以获得”注册证书、相关资质、认证等”这些费特兹公司的参赛报名文件”美国××国际设计集团”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它与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无从知晓。整个”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广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活动参赛的报名文件并不是公开的,而”美国××国际设计集团”作为一个与此项活动毫不相干的机构,能从龙岗管理局处获得如此详尽的文件内容,还要求”暂缓支付设计成本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殊不知,设计成本费的支出,是基于费特兹公司尽了”咨询设计”的义务,而不是其他。××集团的投诉即便曾经真有,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也微乎其微。(二)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应付费特兹公司45万元设计成本费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驳回费特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双方之间发生的事实,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应向费特兹公司支付45万元设计成本费,有费特兹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2、9、12、13为证;龙岗管理局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正文1.1.1至1.1.4可以佐证;有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后的认定:”由入围的四家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无论其设计方案是否最终入选,主办单位应支付设计费用45万元”。2、”对于这一费用的具体金额为45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3、从原审判决既己确认了的费特兹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12和证据13可以看出,龙岗管理局在2008年4月份已经确认并着手办理给费特兹公司付款,并为其拖延付款表示歉意。4、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驳回费特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5、原审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驳回费特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是一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龙岗管理局是”咨询报名征集”活动的主办方,费特兹公司是”咨询报名征集”活动的”应征人”,”咨询报名征集”活动并不等同于”政府招标”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理本案是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费特兹公司和龙岗管理局之间协议关系属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议关系。双方之间的交往可划分以下7个阶段:①费特兹公司报名;②龙岗管理局评选出费特兹公司作为应邀参加单位:③费特兹公司作为应邀参加单位参加答疑会,领取任务书;④费特兹公司作为应邀单位落实任务书,开展具体设计工作;⑤费特兹公司作为应邀单位提交设计成果;⑥龙岗管理局组织专家在参加单位中评选出优胜单位,组成工作坊;⑦龙岗管理局邀请费特兹公司参加工作坊。龙岗管理局应向费特兹公司支付成本费是基于费特兹公司在上述第③、第④和第⑤阶段的付出。费特兹公司既然完整地履行了己方的第③、第④和第⑤阶段的义务,龙岗管理局就应当承担向费特兹公司支付设计保底费的责任。第三、原审判决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适用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称”这种欺诈行为明显影响到了合同相对人是否缔约的判断,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对事实的不忠,对法律的歪曲和践踏。6、龙岗管理局拒不履行协议向费特兹公司支付45万元设计本费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拒绝向费特兹公司支付成本费的期间,发生在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应当向费特兹公司支付设计成本费之后。换句话说,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如果没有拖延,而是依约按时向费特兹公司支付了设计成本费,也就不存在双方目前的纠纷。即便是在收到”美国××国际设计集团”的所谓”投诉”后,也没有拒绝付款。2008年9月,龙岗管理局以费特兹公司征集报名时提交的材料有瑕疵为由,提出要减半支付保底费,遭到费特兹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2日,龙岗管理局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进行所谓的资格调查,花去了巨额费用,才以费特兹公司”报名所交材料不实”为借口,试图完全拒付费特兹公司的设计成本费。其实,要证实费特兹公司的合法身份并不难,费特兹公司提起诉讼时的主体身份明明白白就在诉讼卷中,一目了然。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对费特兹公司主体资格及资质证书等质疑,不是拒付约定设计成本费的合法理由。费特兹公司现在主张的不是名誉费,不是资质和身价费,甚至不是工资,也不是咨询费或服务费,而只是向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主张双方约定了的费特兹公司提供设计而付出成本费。这就好比一名木匠,他应邀自带材料为你制作了一只木桶,只是为了向你展示一下自己的才能;你也承诺向他支付成本费。但是当他完成和交付工作成果后,你认可了,接受了他制作的木桶,却试图以他的身份受到质疑为借口,比如年龄不对啊,学历不对啊,籍贯不对等等,可这都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是合法的拒付款理由。7、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龙岗区政府、龙岗管理局应向费特兹公司支付45万元设计本费。现费特兹公司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交付了工作成果。而龙岗管理局接受了费特兹公司的成果,却拒不支付约定的成本费,理由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足。龙岗区政府答辩称:

一、原审认定政府的招标行为是正确的,根据本案所涉项目流程及性质来看,本案就是一种政府招投标行为,”咨询报名征集”活动就是政府招投标行为的当中一个环节。

二、原审对各方提交的证据的分析和采信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费特兹公司对其参加涉案项目的报名文件存在重大伪造。经过一审的审理,已经查明费特兹公司伪造报名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国际商业服务认证书》、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书。

四、费特兹公司伪造文件、虚假陈述公司设立时间、造假扩大其曾参加过类似项目经验,以达到涉案项目的招投标条件的要求,这种重大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无效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原审法院认定我方不是本案的付款义务人,无需承担支付设计费用是正确的,费特兹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相应的上诉理由。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岗管理局答辩称:

一、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正确。本案的项目是一项由政府立项、政府部门主持、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设计成果使用于深圳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国际招投标项目,其符合招投标活动的法律特征,体现了国家利益。

二、费特兹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事实。费特兹公司提交的资料是其是否有权与我单位缔结合同,是否可向我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费特兹公司在参加投标活动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扩大其参与相关大型设计项目的事实,该行为对龙岗管理局是否与其缔结合同,是否让其承担政府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存在实质性的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费特兹公司采用欺诈性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其在参加涉案招标项目时不具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也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因此,其与龙岗管理局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无效的,龙岗管理局无需向其支付设计成本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费特兹公司2007年9月27日向龙岗管理局提供的报名材料中,《公司简介(中文版)》称:费特兹公司于1878年成立于美国,现在为美国排名前六,世界排名前五十位的设计公司,年工程业务量超过三亿八千万美元。在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过工程项目。2000年在广州成立分公司,此外在荷兰、德国、法国、瑞典等30多个国家设有分公司。费特兹公司总部下属六个部门,共有专业工程师2970多人,专业设计人员5280多人。而费特兹公司向龙岗管理局同时提供的《公司简介(英文版)》则称,公司于1878年成立于多佛(Dover)。费特兹公司美国总部有162名专业工程师和640名设计人员,在全世界有超过5280名员工。2006年,费特兹公司的年工程业务量超过1.8万亿美元(1,800billionU.S.dollar)。费特兹公司现在拥有固定资产超过3.5亿美元(350millionU.S.dollar),被英国设计杂志(aBritishArchitecturalMagazine)评选为世界前二十名设计公司的第十五名。费特兹公司在2000年设立了中国分公司,拥有超过290名员工,包括65名教授,103名高级工程师和122名设计师。在费特兹公司的报名材料中,费特兹公司称其参与了德国××市核心城区城市设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市××广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希腊萨××西南部地区城市设计、日本××市城市核心区概念性规划设计等十几项城市设计,其中包括本溪市××中心区域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心区城市设计。再查,费特兹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由广州市公证处翻译并加盖了”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翻译专用章”,于2009年3月17日递交存档的费特兹公司《已修订及重申公司注册证书(特拉华公司)》注明公司授权发行股份总数是1,500股,每股面值50美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人费特兹公司系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本案为涉外商事合同纠纷。费特兹公司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被上诉人龙岗区政府和龙岗管理局住所地均在深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岗管理局在网站上发布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广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报名征集》中第7条注明,”本次咨询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适用于中国法律”,费特兹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亦是引用中国法律,因此,原审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照准。本案系因龙岗管理局为龙城广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以下称龙岗中心城设计),向全球征集设计单位参加设计竞赛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而本案所涉的龙城广场的设计方案属于由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龙岗管理局作为主办单位,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发布向全球征集参与龙岗中心城设计竞赛活动报名的招标公告,由全世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向龙岗管理局报名,最后”由主办单位的专家小组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不少于4家单位正式参加设计竞赛”,然后再在4家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中评选出优胜方案,因此,本案系因龙岗中心城设计项目招投标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费特兹公司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费特兹公司获得龙岗中心城设计竞赛活动资格是否有效,其是否有权主张龙岗中心城设计竞赛活动经费4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龙岗管理局在网站发布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广场及周边城市设计国际咨询报名征集》第3条”应征须知”注明:”本次征集活动采取竞争参加的方式进行,凡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设计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设计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书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往设计作品介绍等,用于证明本单位具有参与同类型大型规划设计项目的经验的资料,同时需提供本项目设计师的个人履历、专业资格证明书复印件及作品简介”,以上为本案所涉竞赛活动的报名应征(投标)的资格条件。但是,费特兹公司在本次竞赛活动征集报名中存在如下的欺诈行为:1、虚构了公司成立时间。费特兹公司系于2007年3月8日成立,但其在《公司简介》中称其成立于1878年。2、虚构组织机构。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费特兹公司并未在广州设立分公司,而费特兹公司却在《公司简介》中称其于2000年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并在英文版的《公司简介》中称广州分公司有”超过290名员工,包括65名教授,103名高级工程师和12名设计师”。3、虚构公司完成的设计项目。经原审法院核实,本溪市从未组织编制过费特兹公司称其参与设计的的”本溪市××中心区域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同时,费特兹公司报名文件中称其参与了世界上美国、意大利、德国、希腊等80多个国家地区的大型城市设计项目,对于一个于2007年3月才成立的设计公司而言,在2007年9月报名参加龙岗中心城设计方案竞赛活动时,按照正常逻辑和一般人的正常理解,费特兹公司是不可能完成如此多的大型城市设计方案的。4、伪造了公司(2002)0011287号资质调查认证书。经原审法院查明,外交部领事司发函确认”我驻美国领事馆没有在2002年3月19日出具过该认证书”,而且,费特兹公司也没有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该认证书的原件以供核查真伪。5、虚构夸大公司的资产、资质和业务能力。费特兹公司在报名文件中称其拥有固定资产3.5亿美金,但其向本院提供的《已修订及重申公司注册证书(特拉华公司)》注明费特兹公司股份总数是1,500股,每股面值50美金,即注册资产仅为75,000美金。并且,作为一家注册成立仅6个月的公司,其未必可能有3.8亿美元的年工程业务量,也未必可能在世界80多个国家地区进行过大型的城市设计,更未必可能成为美国第六、世界第十五的设计公司。6、《公司简介》的中文版和英文版差异巨大、表述不一,并且《公司简介》英文版出现不应有的基本常识错误,如称费特兹公司年工程业务量超过1.8万亿美元,进一步佐证费特兹公司的欺诈行为。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费特兹公司故意虚构了公司成立时间、公司资产、资质能力,并且伪造公司注册文件,以达到获得参加龙岗中心城设计竞赛资格的目的。同时,费特兹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费特兹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成立时间、资质能力、公司资产、伪造注册文件等行为骗取参加龙岗中心城设计竞赛的资格,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且,费特兹公司所参与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活动,其行为已经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费特兹公司获得的参加龙岗中心城设计竞赛活动资格无效,其无权要求龙岗管理局和龙岗区政府向其支付竞赛活动经费人民币45万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费特兹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上诉人美国费特兹景观设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 达 人

审 判 员 刘 杰 晖

代理

审判员 李   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洋(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