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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381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3294)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81号马振全申请执行毕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振全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5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士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毕士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毕士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宋元刚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