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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0022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凡与被执行人苏东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凡,苏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00222-1号申请执行人郑凡。法定代理人郑忠学。被执行人苏东强。申请执行人郑凡与被执行人苏东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21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东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凡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东强支付赔偿款10000元以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凡与被执行人苏东强于2010年8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苏东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郑凡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东强继续履行赔偿款4000元整。本案在执行中,向苏东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东强支付了赔偿款4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