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00222-1号申请执行人郑凡。法定代理人郑忠学。被执行人苏东强。申请执行人郑凡与被执行人苏东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21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东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凡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东强支付赔偿款10000元以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凡与被执行人苏东强于2010年8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苏东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郑凡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东强继续履行赔偿款4000元整。本案在执行中,向苏东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东强支付了赔偿款4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