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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436号

李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杭璐东(特别授权),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