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杭璐东(特别授权),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