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90号
原告:陈丽敏。
委托代理人:林春燕。
被告:付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敏与被告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敏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欣
陈丽敏与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90号
原告:陈丽敏。
委托代理人:林春燕。
被告:付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敏与被告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敏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