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洪水秀。被执行人陈爱银。被执行人王加溪。本院在执行洪水秀与陈爱银、王加溪(2011)台天执民字第5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代
审判员 丁 盛
审 判 员 王才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