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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505号

洪水秀与陈爱银、王加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洪水秀,陈爱银,王加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洪水秀。被执行人陈爱银。被执行人王加溪。本院在执行洪水秀与陈爱银、王加溪(2011)台天执民字第5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代

审判员 丁 盛

审 判 员 王才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