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62号

薛智林与林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智林,林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薛智林。被告林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智林与被告林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智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