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行执裁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心军,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贾秀梅,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00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