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04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梓楠。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琪。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