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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204号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04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梓楠。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琪。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