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李青阳,中国铁通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舍文婕,女,1982年1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营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阳诉被告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阳于2011年8月19日以证据尚未收集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3900元。
审 判 长 张华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代理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妍
书 记 员 李 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