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岳磊,男,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瑞祥楼32栋2门301室。
被告:张春芬,女,一九七九年三月十八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唐海县三农场四队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磊与被告张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磊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