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志华。2011年8月8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计生征字(2011)第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家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缪家村203号的缪家祥、谢治丽缴纳社会抚养费105136元及滞纳金420.54元,合计105556.54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1)第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缪家祥、谢治丽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计生征字(2011)第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当事人缪家祥、谢治丽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