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张某。被告佘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李晓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