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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490号

张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张某。被告佘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李晓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