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催字第18号
申请人:瑞安市奥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友士。申请人瑞安市奥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026719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奥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瑞安市安阳一申铸造厂,持票人为申请人瑞安市奥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1月3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奥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奥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英妹
审判员 连永考
审判员 郑慎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