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鸣烽。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萍。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久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伯明。原审被告洑明仙。
上诉人许鸣烽、周丽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鸣烽、周丽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