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登路北口西瓷某号楼**。法定代表人程衣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陈进,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秋玲,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党村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党秋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承担88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