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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361号

李芳与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李芳,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61号

原告:李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新生。

被告: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春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