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61号
原告:李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新生。
被告: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春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