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蔺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蔺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诉讼费150元。
审判长 徐 严
审判员 何晓丽
审判员 宋全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