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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307号

蔺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蔺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蔺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蔺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诉讼费150元。

审判长 徐 严

审判员 何晓丽

审判员 宋全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