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804号罪犯李进艳,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榆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共获得的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进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